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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衣承东副局长等一行领导调研崇明药品生产企业      崇明分局认真做好李金华副主席在崇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坚持“特点”与“特色”并重 充分凸现创建效应      崇明开展2008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年中考核      崇明做好县人大视察食品卫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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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明分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分局编制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分局编制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分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进行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分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网址为http://chongming.shfda.gov.cn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等如下: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明分局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298号
邮编:202150
联系电话:59628150    传真:59628150
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定假日不受理。

分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崇明食品药品监督》及《崇明食品安全简报》公开信息;
2.通过崇明报公开信息。

公开时限
分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分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查阅这类信息。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分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申请获取。
       分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公开范围
分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分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进行查阅。

三、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
       向分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可以在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分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场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分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分局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分局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申请处理
       分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在信息检索中可以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对于退回申请,本局应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分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分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分局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分局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分局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分局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分局掌握范围的信息,分局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分局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分局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分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费标准

费用项目

费用分项

收费标准

单 位

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复印费(含纸张费)

(A4):0.2
(A3):0.3

元/张

光盘费

2

元/张

磁盘费

3

元/片

信息检索费

信息检索费

5

元/小时/人

信息传递费

材料邮寄费

按国家发改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材料快递费

按市场价格计收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救济方式及程序按照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理。分局监督电话021-59628150,电子邮箱chongmingbgs@smda.gov.cn,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298号,邮编:20215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分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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